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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商丘市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梁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明亮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迈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2008年12月1日上午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并答辩:原、被告就商丘市X路南侧、原小铁路东侧土地开发事宜,于2005年8月19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土地价款、房价款、水电安装费共计440万元,由被告承建梁园区进修学校教学楼,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一层门面房归被告所有,二层以上至五层归原告所有。该教学楼于2006年11月2日开工,2007年8月26日竣工。因教学楼实际建筑面积仅为3790.99平方米(含所建车库面积),离约定建设的4500平方米有一定差距,为此,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设小办公楼、职工餐厅,以补足面积差额,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所建小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住宅楼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拿出了小办公楼建设方案,绘制出小办公楼施工图纸,但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拒不安排施工,致使原告办公条件不能得到改善,而且给原告造成教学楼按少建面积与现建同面积小办公楼材料、工钱等差价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教学楼少建面积工程款x元,赔偿教学楼少建面积工程款差价6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教学楼少建面积工程款差价变更为x.53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变更为2万元。被告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被告答辩并反诉:2005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又于2005年9月10日、2006年10月20日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各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地价款、房价款、水电安装费等共计440万元,其中地价款为286万元。由被告承建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办公楼,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2006年11月2日开工建设,2007年8月26日竣工。工程款拨付方式和时间为一层封顶拨付工程款30%,三层上楼板拨付总工程款的25%,五层封顶拨付工程款20%,工程验收合格交付拨付20%,5%为质保金,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支付被告土地款96万元。该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和价款以竣工后的实际决算为准。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建设,而原告屡次违约,不按约定支付土地款和工程款,更不按约定进行工程决算。教学楼竣工面积是3790.99平方米(含车库面积173平方米),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差为709.01平方米,但这是按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的施工,并非被告违约。虽原告已支付小办公楼、职工餐厅工程款x元,但小办公楼及餐厅的建设得不到规划部门的许可无法进行施工也并非被告违约。被告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楼进行决算,实际决算价为每平方米733.91元,合计工程款x.95元,扣掉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x.76元,下欠工程款x.19元未予支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x.19元,赔偿违约金66万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5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建设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合作协议》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合作开发建设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及住宅楼。2、2005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建设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的补充协议》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土地款286万元,教学楼工程款154万元,并对工程款给付时间进行了约定。3、2006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补充协议》一份。据此证明,教学楼建设开工和竣工时间,并对工程款给付时间重新约定。4、2007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提供地皮交由被告开发建设教师及商品住宅楼,从原告应得利润130万元中扣掉90万元以冲抵原告所欠被告的建设教学楼工程款。对教学楼建设不足面积由被告为原告建设小办公楼及职工餐厅,并对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5、《收据》三份,2008年9月20日商丘市梁园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已付清土地价款及教学楼工程款440万元。6、教学楼施工图纸一份。据此证明,教学楼竣工面积为3790.99平方米,少建709.01平方米。7、被告于2008年3月绘制的小办公楼图纸一套。据此证明,原告对小办公楼已拿出建设方案,被告仅绘出施工图纸但没有安排施工。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2007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教学办公楼施工工地负责人及工程监理人员签名的《竣工移交证书》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双方按合同约定建设的教学办公楼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2008年8月22日被告致原告《公函》及邮政回执各一份。据此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建设的709.01平方米的小办公楼,被告要求原告拿出建筑方案及建筑地点,原告不予回复。3、2008年8月23日被告致原告《公函》一份及8月25日原告回复的《公函》一份。据此证明,被告要求对教学办公楼决算遭原告拒绝。第二组:1、2007年11月6日商丘市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办公楼施工进度时间表》一份。2、2005年11月25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12月6日、2007年2月13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土地款、工程款《收据》4张。2007年7月8日、同年9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双方合作开发住宅楼受益款《收据》各一张。据此证明,被告施工的教学楼按约定期限竣工,原告已收到双方联合开发的住宅楼应得利益,原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款和工程款。第三组: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一组。2、梁园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办公楼《工程价结算及变更预算编制说明》一份。据此证明,按被告预算,教学办公楼每平方米成本价格为733.91元,竣工面积为3790.99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x.95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x.76元,还应支付工程款为x.19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据7强调指出,小办公楼图纸虽已设计,但原告没有提供施工地点,且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无法建设施工。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本身不提异议。但对被告提交的2008年8月22日的公函认为,公函内容不符实,小办公楼图纸已设计。对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认为,施工进度应依施工日志为准。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认为,教学楼工程预算系被告单方制作,工程款应以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9月间原、被告签订《关于建设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合作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被告所有的位于商丘市X路南侧、原小铁路东侧总面积约x平方米土地一宗提供给原告建设教师进修学校。除建教学楼外另七亩土地由被告以原告名义建设住宅房,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出售,原告的职工以优惠价优先购买。2、被告保证给原告建设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的进修学校教学楼,建筑方案由原告确定,剩余空地由原告作为绿地及活动场所使用。3、被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该工程交付使用,并负责将土地过户到原告名下,费用由被告负担。4、原告付给被告土地款、房款、水电安装等总计44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另行确定。5、以原告的名义申请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6、教学楼及附属办公用房以原告为主确定设计方案。教学楼建设为五层的双面楼,一层门面房归被告所有,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出售,二层以上归原告所有。设计图纸确定后,被告必须按图纸施工,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被告共同签字认可。7、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除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外,按该协议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于2005年9月10日又签订《关于建设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的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需全部用于被告购地和建房,土地手续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将286万元土地出让金付清。教学楼一层封顶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二层封顶支付50万元,主体完工支付40万元,工程结束支付10万元,剩余4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2006年10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又签订《关于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补充协议》一份,作为对前两份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协议主要约定:1、原教学楼的设计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部分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由原告负担。2、教学楼的建设于2006年11月2日开工,2007年8月26日竣工。3、教学楼采用分期拨款方式,一层完毕拨付工程款的30%,三层封顶拨付工程款的25%,五层封顶拨付工程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拨付工程款的20%,下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保证金满一年支付给被告。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和价款以竣工后的实际计算为准。4、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96万元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建设,教学楼已近竣工,因原告资金紧张,支付工程款产生困难,原、被告又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因原告支付工程款困难,将教学楼南侧一块土地交由被告开发建设教师住宅楼,住宅楼产生的利益双方共享。2、原告在住宅楼销售中获益130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收益款20万元。待被告收第一次售房款时再支付20万元,剩余90万元工程完工结算后多退少补。3、住宅楼建设五个单元,西面两个单元由被告面向社会销售,东边三个单元面向原告职工销售,并对向职工销售的单价进行了约定。4、被告原承诺为原告建设的小办公楼及车库、职工餐厅由原告拿出方案,被告安排工期,按原协议约定的建设总面积补足差额,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5、原、被告共同遵守协议,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住宅楼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6、新建车库、职工餐厅2007年8月20日前交付。2007年7月初教学楼经原、被告双方竣工验收。教学楼及车库建筑面积为3790.99平方米,其中车库面积为173平方米。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教学楼及其设施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少建709.01平方米,少建面积被告承诺为原告建设小办公楼和职工餐厅。按教学楼及其他设施建设面积4500平方米,原告支付工程款154万元计算,小办公楼和职工餐厅建筑面积709.01平方米计工程款为x元。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以现金和住宅楼收益款冲抵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和工程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少建面积工程款x元,按被告预算的教学楼市场成本价格每平方米733.91元计算被告应赔偿少建面积差价款x.53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诉至本院。被告要求原告教学楼按市场价预算还应付工程款x.19元提起反诉。

同时查明,原、被告协议的被告为原告承建小办公楼面积为709.01平方米,小办公楼图纸已设计,被告于2008年6、7月间向有关部门报建,经本院走访核实,规划部门认为小办公楼建设位置离北侧加油站只有一米左右,严重违反规定,不予颁发建设许可证。另,诉讼中对教学楼主体变更、水、电变更及被告建设的围墙和修建的下水道增加的工程量,经本院调解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8月19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四份联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联营合同就是合伙协议,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同协议进行。本案原、被告对原告建设的进修学校教学楼从征地出资到分配在双方的协议中均有明确约定。双方约定被告承建教学楼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教学楼包括车库竣工交付建筑面积为3790.99平方米,少建709.01平方米,少建面积折款x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扣除教学楼主体及水电变更等增加的工程量计工程款折款10万元,被告实际应返还原告已付的工程款数额为x元。原、被告双方协议少建的709.01平方米由被告为原告建设小办公楼,虽然小办公楼图纸已设计,但小办公楼的建筑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相关部门不予颁发建筑许可证,所以小办公楼没有建设不是被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况且,从原、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可以看出,教学楼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一层门面房归被告所有,教学楼和车库实际竣工面积为3790.99平方米,那么,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也相应减少,所以,双方分配方案也应作出调整。现在分配方案没有调整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没有建设的小办公楼及职工餐厅按市场成本价支付工程差价款有失公允。其次,双方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被告原承诺为原告建设的小办公楼及车库、职工餐厅由原告列出方案,被告安排工期。按原协议的约定补足面积,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为原告建设施工的小办公楼及职工餐厅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现原告诉请的少建709.01平方米的建筑物系双方约定的面积,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差价款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再者,原告按被告单方预算的教学楼市场成本价每平方米733.91元要求被告支付小办公楼及职工餐厅的工程差价款,该预算的价格是教学楼的市场价格,而小办公楼及职工餐厅的房屋结构与教学楼不同,所以,原告按教学楼的预算价格要求被告支付小办公楼及餐厅的工程差价款理由也不能成立。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按被告预算的教学楼每平方米733.91元计算,赔偿少建面积709.01平方米的差价款x.53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履行双方的四份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可以看出,原告委托被告征地,支付土地出让金286万元,由被告提供劳务建设教学楼原告支付工程款154万元。教学楼建成后,一层门面房分配给被告所有,二层以上分配给原告所有属双方约定,现被告不顾分配方案,要求原告按单方预算的教学楼市场成本价每平方米733.91元,再支付工程款x.19元,违背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中虽有“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和价款,以竣工后的实际决算为准”的内容,这种约定的内涵是在双方协议的框架内对工程的决算,否则,所有的协议将成为空文,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按照教学楼的市场成本价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被告施工过程中虽没有按照2006年10月20日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但在2007年6月30日双方的协议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又进行了变更。所以,原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66万元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教师进修学校工程款x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883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x元,原告负担9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反诉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君华

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韩明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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