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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该社职工,住醴陵市X镇X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和解、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等)。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晏宇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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