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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破字第0528-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破字第0528-X号

申请人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企业被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项目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查,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于1983年建厂,原名为某沙电冰箱厂,1999年1月变更为现名称,其系长沙市国有中一型企业,隶属于长沙市国资委。公司注册资金1.68亿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零配件。由于公司机制不活,出现连年亏损。经湖南大华新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5851亿元,负债总额8.7319亿元,资产负债率243%,已严重资不抵债。2008年1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长国资改革[2008]X号文件,向该公司下达启动破产的通知,2009年3月11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2009]X号文件将该公司列入政策性破产项目。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且被国家列为政策性破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决定受理申请人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宣告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破产并进行清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冬林

审判员柳明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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