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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娟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铜川市崔家沟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正月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惠某雪。2005年4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关系一直很好,2007年4月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惠某雪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惠某雪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放弃对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追诉。

三、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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