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永干,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27日借原告款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只好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还款x元。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该欠条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27日,被告赵某某借原告雷某某款x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雷某某叁万贰仟元整(x),赵某某,2010年3月27日”,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对此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雷某某欠款现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暂不退还,待执行被告后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植

审判员陈香芹

人民陪审员王增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