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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腾飞等人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潭中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略)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7年1月减刑提前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略)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袁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一月四日作出(2007)潭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07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吴某乙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路X村X栋和X栋之间的通道内,由被告人蒋某某、吴某乙剪电缆线,被告人彭某某负责望风,刚剪断一根该处价值530元的70毫米下户电缆线,即被(略)公安局巡逻守候人员发现,被告人蒋某某、吴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逃跑,造成该处60户居民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

2、2007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街泗洲庵春树园三栋,盗窃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45余米,损失价值3295元,销给蒋某泉(2007年7月20日死亡,已撤销案件),得赃款5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3、2007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携事海剪窜至(略)雨湖区东环小区X栋,盗窃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4394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4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36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4、2007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村X栋,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2317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8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36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5、2007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路X巷,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5余米,损失价值251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5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215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6、200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十八总水务公司旁,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90余米,损失价值347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7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5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7、2007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街X巷,盗窃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439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5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25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8、2007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街X村,盗窃该处12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40余米,损失价值382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2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15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9、2007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调速电机厂宿舍,盗窃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80余米,损失价值5859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5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5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10、2007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袁某甲与熊伟(在逃)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路向家塘新华皮件厂围墙边,盗窃该处7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3184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厂生产供电中断10小时。

11、200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吴某乙、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路宿舍,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120余米,损失价值4634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2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30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12、200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毛纺厂1—X栋宿舍,盗窃该处12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48余米,损失价值459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2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13、200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十六总沿江路X号,盗窃该处2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120余米,损失价值4634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5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14、200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公安分局对面东升巷,盗窃该处3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30余米,损失价值83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3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2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15、2007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河东大道新坡塘小区宿舍,盗剪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28余米,损失价值205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56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16、200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街X村三栋,盗窃该处7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30余米,损失价值159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2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12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17、200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街X村X号X栋,盗窃该处12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米,损失价值5736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8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150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18、200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路天鹤社区,盗窃正在运行的16毫米输入低压电线80余米,损失价值1036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4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25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19、200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毛纺厂宿舍X栋,盗窃该处12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40余米,损失价值382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8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20、200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湘潭电缆厂长征新村X栋,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50余米,损失价值193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7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21、200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宝塔路X路口,盗窃该处3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米,损失价值166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12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22、200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白马垅X组,盗窃该处变压器至配电间正在运行的70毫米供电铜芯电线80余米,损失价值4246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360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23、200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镇万福社区,盗窃该处16毫米下户铜芯电线120余米,损失价值1554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7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一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24、200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X村黄泥组,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30余米,损失价值1158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8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12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25、2007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在(略)建设南路迅达大厦后,盗窃正在运行的95毫米输入低压电线30余米,损失价值2196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4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26、2007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唐臣粮油事业有限公司配电间,盗窃正在运行的输出低压电线100余米,损失价值3760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650元,造成该公司大米车间、统糠车间供电中断三天。

27、200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路五里堆老垃圾站,盗窃该处9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439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8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一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28、200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东坪学校门口,盗窃该处25毫米下户铜芯电线100余米,损失价值2015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0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一户居民供电中断10小时。

29、200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第三中学校门口,盗窃该处50毫米下户铜芯电线60余米,损失价值2317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12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校8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30、2007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X村向阳台区配电室,盗窃正在运行的16毫米输出低压电缆(16×3+2.5×1)30余米,损失价值388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3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霞城乡X村劳务公司供电中断。

31、200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与“平头”、“黑皮”、“眼镜”(三人均在逃)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X巷,盗窃正在运行的50毫米输入低压电线65余米,损失价值2510元,由“平头”销赃,得赃款1500元,被挥霍一空,造成该处215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32、200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白石公寓湖园村X栋,盗窃正在运行的16毫米输入低压电线四根,被发现后逃跑,造成该处供电中断8小时。

33、200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五爱楼,盗窃正在运行的16毫米输入低压电线一根,被发现后逃跑,造成该处18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34、2007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雨湖区云塘制钉厂宿舍,盗窃正在运行的输入低压电线二根,被发现后逃跑,造成该处15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35、200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吴某乙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X村黄泥组,盗窃该处下户铝芯电线,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该处12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36、2007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第三中学围墙边,盗窃正在运行的输入低压电线一根,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该校28户居民供电中断6小时。

37、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桔园台区配电室,盗窃输出低压电线(备用线)四根,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该台区供电中断。

38、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镇X村柏石台区配电室,盗窃正在运行的输出低压电线一根,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该台区白鹭塘地区X户居民供电中断。

39、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X村曾某满家面粉食品厂,盗窃入户低压电线四根,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曾某满家面粉食品厂供电中断。

40、200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乡X村(略)玉池食品饮料公司,盗窃入户低压电线四根,发现是铝线未要,造成该公司供电中断8小时。

41、2007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携带海剪窜至(略)岳塘区X村一栋,盗窃正在运行的输入低压电线四根,被发现后逃跑,造成该处60户居民供电中断8小时。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参与作案共39次,价值x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作案33次,价值x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作案38次,价值x元;被告人吴某乙参与作案14次,价值

x元;被告人袁某甲参与作案8次,价值x元。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袁某甲的盗窃行为致使2576户居民生活供电中断6小时以上,五家公司(单位)生产供电中断8小时以上。

二、盗窃罪

2007年4月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与熊伟、“十一别”(均在逃),携带海剪窜至(略)唐臣公司器材库盗窃7.5KW电动机一台、13KW电焊机一台,价值1408元,销给蒋某泉,得赃款800元,平分后被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1990年2月13日,被告人袁某甲出生于1989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报案记录,被盗单位的报案报告,证人彭某安、沈某某、陈某己、张某某、姚某某、吴某庚、邓某某、吴某辛、贺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以及正在运行中的电线被盗剪及电机盗窃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3、作案工具剪丝钳照片,证实被告人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4、电力部门证明、物资材料清单、“电力110”故障抢修单,证实电力设备被破坏并进行抢修,以及抢修使用材料价值的情况;5、湘潭电力配网公司情况证明,证实电力下户线被盗剪后造成断电的户数及供电中断时间的情况;6、(略)价格认证中心潭价鉴字(2007)X号和(2007)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7、被告人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等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8、证人龚某某、陈某丙、袁某丁、袁某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等销赃的情况;9、公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到案的情况;10、五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作案的经过,其中至少有两个人以上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第六、七、八、九、十八、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笔作案,还证实被告人袁某甲参与第三十八笔作案;11、公安机关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乙有立功表现;12、(略)雨湖区人民法院(2006)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蒋某某曾某刑事处罚的情况;(略)中级人民法院(2002)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岳塘区人民法院(2004)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曾某刑事处罚的情况,并证实两被告人系累犯;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袁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原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袁某甲盗窃正在运行的供电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袁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四、被告人吴某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袁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不服。彭某某以“一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罗某某以“事实不清,一审量刑过重”;袁某甲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及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吴某乙盗窃正在运行的供电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彭某某、罗某某上诉提出:“有十次作案未参与”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因此,上诉人彭某某、罗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量刑时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所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之内,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彭某某、罗某某、袁某甲上诉提出的“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熊名强

审判员刘东妮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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