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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时间:2001-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浙刑二终字第4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浙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原系义乌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浙中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转为监视居住,200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义乌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2月5日作出(2001)金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与义乌市X村百亩山自然村签订一份承包土地综合开发合同,约定由王某甲承包该村X亩土地30年,承包款54万余元。同年9月26日,王某甲虚构合伙人王某甲、王某丙并向义乌市审计所提出验资申请,提供出资人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共计三本存款余额涂改过的存折,其中将自己在农行义乌市支行解放分理处的存款余额100元改为(略)元,将王某甲在农行义乌市支行小商品市场分理处的存款余额63.19元改成(略).19元,将王某丙在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余额67.6元改成(略).6元。同年10月12日,义乌市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确认义乌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下称翔宇农庄)有100万元资金到位,同月18日,王某甲从义乌市工商局领到翔宇农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6年4月,王某甲指使他人编造一份翔宇农庄《可行性分析报告》,虚构自己经济实力,夸大翔宇农庄的前景。4月18日,义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向浙江省开发办推荐并要求给翔宇农庄专项贷款500万元;同时,义乌市农业银行的《项目调查报告》也建议上级农发行对该项目给予相应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扶持。1997年4月,义乌市计经委正式批复同意翔宇农庄农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4月25日,王某甲以翔宇农庄名义向农发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并于同年5月20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规定翔宇农庄因农业综合开发向农发行义乌市支行贷款300万元,2000年6月30日、2001年6月30日、2002年4月25日各归还100万元,该贷款由义乌市X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款项到位后,王某甲没有按合同规定将贷款用于翔宇农庄的农业综合开发,而是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逾期贷款、债务及挥霍。

1998年3月,王某甲产生将翔宇农庄免费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想法,并将《免费承包启事》刊登在3月28日的《义乌日报》上。3月31日,王某甲又以翔宇农庄开发之名向农发行义乌市支行申请贷款80万元,并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期限为1998年3月31日至2002年3月20日,由浙江神曲酒业公司邵某某保证担保。后王某甲没有将贷款用于农庄开发,而是用于归还以前的借款。

另查明,王某甲于1998年8月5日以签订协议形式以30万元价格将翔宇农庄转让给杨某辛,并到义乌市工商局注销了翔宇农庄法人执照。另外,王某甲还以农庄之名向义乌市财政局、红壤办借款60万元,而其用于农业开发经审计仅有48万余元。

原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贷款诈骗所得的人民币380万元返还给农发行义乌市支行。王某甲上诉认为农庄成立之初即有先期投入,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没有到期,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宣告无罪。其二审辩护人也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楼某丁、葛某戊的证言,承包山地综合开发合同、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王某甲提供的三本涂改过的存折复印件、相关说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有证人楼某壬、吴某己、邵某某、宗某某、施某某、吴某庚、杨某辛等人的证言,王某甲的翔宇农庄可行性分析、农行的项目调查报告、贷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转账支票、取款凭条、审计师事务所对翔宇农庄投入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王某甲对上列两节事实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列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纵观全案,本案是被告人王某甲精心策划的骗局,翔宇农庄仅是其骗取银行贷款的载体而已。被告人王某甲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农庄,先用贷款投以少量资金,然后虚构农庄实力及前景等以骗取银行贷款,用此归还其他债务,最后将农庄转让、注销,其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贷款,非法占有贷款目的明显。王某甲及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其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翔宇农庄的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用于还债或挥霍,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二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炎

代理审判员金子明

代理审判员李钊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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