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甲诉冯某某、何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克让,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冯某某、何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被告何某乙以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为刘万民与闫镪孝之间借款作担保。后因借款没有归还,2005年,该房产所占土地变更到刘万民的妻子孙秀银名下。2005年6月,被告何某乙之子何某甲归还刘万民x元,孙秀银名下的国有土地(划拨)使用证交给原告何某甲。2008年10月31日,被告何某乙与被告冯某某双方签订协议,被告何某乙将该土地及拆迁掉的砖瓦以x元价格卖给被告冯某某。后原告何某甲以价格过低为由要求返还原物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物及撤销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所要求返还的原物,和其父何某乙名下的财产,该财产所占用土地因已变更在孙秀银名下,且是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原告何某甲没有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在自己名下,对该土地不具有所有权。原告对该土地主张权利,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何某甲要求被告冯某某返还的财产,是其父何某乙名下的财产,被告何某乙将财产转让被告冯某某,同原告何某甲没有关系,原告何某甲要求返还原物及撤销协议的诉请,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冯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孟捷

人民陪审员刘彬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治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