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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X与崔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男,19××年×月×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城县××公司宿舍×号。

委托代理人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干部,住大城县城内。

被告崔××,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宿舍×号。

委托代理人赵××,男,19××年×月×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城县X镇××村。

委托代理人蔺××,男,19××年×月×日生,汉族,××乡政府干部,住大城城内。

原告邢××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洪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结某,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方式不同,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过年过节双方都到各自儿女家过,睡觉东西屋各一个,并经多人和儿女们调解,双方感情一直没有好转。无奈,原告诉请法院判准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自与原告结某以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与原告确实分室居住过一段时间,是因为我身体不好,怕影响原告夜间休息。现在我还与原告同床居住,即使生活中发生一些争吵也是小事,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月20日登记结某,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一直共同居住在大城县××公司宿舍×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双方结某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只要互谅互让、互尊互敬、互相扶持,会能过好晚年的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要求与被告崔××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洪光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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