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840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磊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严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不关心照顾,反而担心原告所怀的为女孩而提出离婚。小孩出生后,原告住在娘家,被告从不护理与照料,原告到被告家居住也因被告怕加重其父母负担而催促原告离开。被告长期以来,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以房租为生,从不负担原告与小孩的抚养费用,原告只好带着小孩在父母家度日,且无情无义,多次提出离婚,原告于2009年3月再次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断绝往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系村委会以户为单位,按人头规划的宅基地,夫妻共同备料(装修),共同投资新建的安置房,造价约30万元;3、婚生子严××(X年X月X日出生,现正处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每月负担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小孩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高中同学,2005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7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严××。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方式、小孩抚养、经济管理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09年6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某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子,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充分有效沟通产生感情隔阂,双方应以家庭与小孩为重,珍惜婚姻与缘分,各自反思、克己容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某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体谅、互相扶持,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严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