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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83号

原告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峥,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二三○研究所。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涂光启,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长沙妙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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