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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张某、陈某、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3-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宿中刑终字第33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宿中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甲,男,53岁,汉族,泗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系上诉人王某甲之子。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35岁,汉族,泗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65岁,汉族,泗洪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审被告人王某丙之母)

原审被告人陈某,女,35岁,汉族,泗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原审被告人王某丙之妻)

原审被告人刘某,女,55岁,汉族,泗洪县人,农民,住(略)。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某甲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张某、陈某、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洪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原审自诉人王某甲的起诉。原审自诉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与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等和解,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上诉人王某甲与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张某、陈某、刘某自愿和解,并在此基础上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03)洪刑自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甲撤回对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张某、陈某、刘某的自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志

代理审判员杨海峰

代理审判员朱千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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