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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执行湖南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0040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凌跃粮,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门X房。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粱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X栋X门X。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陶佳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X镇X路X号X栋X门X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陈江,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王府花园X栋X号A座。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万利大厦X楼。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依据生效的(2009)岳民督字x号支付令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湖南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岳执字第65-X号执行裁定书,凌跃粮、粱晟、陈江、陶佳宏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凌跃粮、粱晟、陈江、陶佳宏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凌跃粮、粱晟、陈江、陶佳宏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准予凌跃粮、粱晟、陈江、陶佳宏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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