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在本市X路X号的水果店内设摊贩卖淫秽碟片。2010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将涉嫌淫秽内容的《色狼偷拍+自拍外流第二辑第六部》的1套2张碟片,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9月12日12时许,朱某以碟片质量问题准备到常某的摊位处调换碟片的途中,受到民警盘查。后民警在朱某某带领下将被告人常某抓获,同时从常某的摊位处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碟片200余张。经鉴定,已贩卖的2张碟片系淫秽音像制品;查获的碟片中有226张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证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碟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淫秽碟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淫秽 牟利 物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