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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仲某,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邸某某及辩护人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某在家建房时,擅自将自家墙上的电表箱拆掉,在没有设置警示及安全防范措施下放置于地上,2009年7月8日下午致使在此玩耍的儿童邸XX触电身亡。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2009年7月23日,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永城市供电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邸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证人张XX、李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由于被告人邸某某等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邸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ОО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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