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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向某某诉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军,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军,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X号五一新干线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向某某诉被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某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徐某某、向某某架管租赁费x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x元,余款于200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则按照起诉标的x.24元的日0.8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7年9月14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二、原告徐某某、向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82.5元,诉讼保全费510元,合计992.5元,由原告徐某某、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某宏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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