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齐某某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齐某某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女儿王XX由被告抚养。

被告王某乙未到庭答辩。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4年5月13日,持证人分别为齐某某、王某乙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法婚姻关系;2、王XX户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女出生年月日。

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3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农历12月6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王XX。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亚光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陈德民

二ОО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