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4月27日向被告黄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翟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多次殴打原告。2009年3月12日至24日,原告参加培训班期间,被告多次在公共场合殴打、侮辱原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个人财产归原告刘某所某。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某被告有家庭暴力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3月27日原告自述一份,证明被告无端猜疑,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到处诋毁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提供证人刘某X、刘某X、刘某X出庭作证;3、原告代理人对李XX调查笔录一份;4、照片二张。三位证人所某证言及证据3、4证明原、被告经常吵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刘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黄某某对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都不属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1及三位证人所某证言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3因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4并不能证明原告家的门系被告所某坏,且被告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元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2月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感情,且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个人财产有:棉被七床、四件套床罩二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感情,且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告的个人财产:棉被七床、四件套床罩二套,归原告刘某所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程亚光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陈德民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梁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