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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四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晋某某在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户名“伊川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管理”中属于某某某所有的执行款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晋某某在伊川县人民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管理”帐户中属于某某某所有的执行款x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

诉前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于某某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敬章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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