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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行星机械集团公司与松原市锡原农机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28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行星机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锡原农机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制发(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锡原农机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同意偿付给原告江苏行星机械集团公司代销产品货款x.12元,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偿付x元,余款x.12元于199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产品代销协议书。案件受理费x元。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8年10月22日制发(1997)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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