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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35号

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新星小区兰星苑X栋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网站(www.x-x.com)上使用的大多数图片与原告的相关照片非常相似,经仔细核对后,确定其网页上使用了很多原告的照片,并利用这些照片进行虚假宣传;而原告并未授权任何公司或个人使用这些照片。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拒不承认其使用了原告拥有产权的照片。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08年7月1日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举报被告。该局经立案调查,确认被告使用了原告拥有产权的照片做虚假宣传的事实,并于2008年3月17日做出了《雨工商案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进行了处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拥有产权的照片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原告所拥有的照片等;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声誉,并在《中华纸业》发表书面的赔礼道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贰佰万元整(x元);4、被告支付公证费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的《中华纸业》刊登致歉声明,具体声明内容见附件;

二、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x元整,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不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三、上述x元被告长沙神州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六十天内支付给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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