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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池由原告王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火焰小区X号紫薇鑫园X栋X号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为x)及房内财产归原告王某所有;

四、牌照号码为湘x的丰田小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x元(其中欠周岳飞x元,欠周灵芝x元,欠张杰x元)由原告王某负责归还;周岳飞诉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费由宋某某负责;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行使和履行;

六、原告王某自愿补偿给被告宋某某x元,于2009年6月2日支付x元,余款于2009年10月2日前付清;

七、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707元,共计80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满宏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胡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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