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被告许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清汉,博爱星(上海)(略)事务所(略)。

被告许某,男。

被告冯某,女。

原告沈某与被告许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清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2日,被告许某称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许某归还借款,未果。因被告冯某系被告许某之妻,理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许某、冯某共同归还借款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沈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许某、冯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胡某与被告许某在经商中相识。2008年5月22日,被告许某称因做生意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言明:本人许某今向胡某妈妈(沈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每月一仟在22日付,本金在八月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等为证,借款事实成立。现被告许某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被告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冯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冯某共同归还2万元的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冯某共同支付2008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本金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一并应予支持。被告许某、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沈某人民币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沈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50元,由被告许某、冯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薏

审判员徐立新

代理审判员王克

书记员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