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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405号

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社编辑。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该书店副总经理。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八年八月四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进,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08年1月1日出版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署名作者伟李文勇,该书大量抄袭了原告所著于2001年1月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作为《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的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勤勉尽责的审查义务,而该社对其出版发行图书的内容审查不严,存在过失。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销售过程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在其下属湖南图书城内公开销售侵权图书。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书面答辩称:1、被告是严格按照出版流程出版《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的,对该书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审查义务,并与作者李文勇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约定:“如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由作者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的上篇并没有完全抄袭《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的内容,其中有的只是双方共同引用相同的概念描述文字或是借鉴和引用,抄袭文字只有6000余字。具体情况如下:①抄袭部分共计6930字,分别为:(1)P7第3段计264字;(2)P14第1、2、3段计363字;(3)P17第1段计231字;(4)P20第1、3段计363字;(5)P21第6段至P22第1段计528字;(6)P23第3、4段计594字;(7)P25第4段计165字;(8)P26第1、2、3段计429字;(9)P29第2段,P30第2、3段,P31第1、2段共计1089字;(10)P35第1、2段计264字;(11)P39第1、2段,P40第2段共计858字;(12)P42第1、2段计429字;(13)P44第1、2段计231字;(14)P48第1、2段计363字;(15)P50第3段计330字;(16)P51第3、4段计429字。②借鉴部分4356字,分别为:(1)P8第1、2、3、4段计792字;(2)P17第2段、P48第1、2段计825字;(3)P20第4段至P21第3段计594字;(4)P26第4段至P27第2段计495字;(5)P29第3段至P30第1段计858字;(6)P40第1段计363字;(7)P42第3段至P43第1段计429字。法律规定合理借鉴的范围为全书字数的10%,现《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总字数为30万字,所以属于合理范围内,只是因为作者疏忽未标注出处。③《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P48第3段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P269第3段没有雷同的地方;《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P20第2段属于概念描述,不是原告的创造性文字,这两处不存在侵权问题。3、其已于2008年6月2日停发《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并要求各级新华书店及各相关发行单位将未售出的立即退回。4、因被告出版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仅存在部分侵权,且字数不足1万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被告1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严重超出合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辩称:1、我店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是中国经济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来源合法,这充分说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2、我店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后,即要求全省连锁门店清退涉案图书,这证明我店已提前履行了停止销售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店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1:原告蔡某某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

证据1-2:原告蔡某某的二级作家证。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蔡某某系有影响力的作家,对其作品的侵权影响较大。

证据2-1:《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

证据2-2:2001年原告与经济日报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蔡某某为《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

证据3-1: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和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

证据3-2:《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抄袭《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的比对情况。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和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抄袭了原告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6万余字的内容。

证据4-1: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于2008年5月21日出具的一张销售发票。

证据4-2:原告蔡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寄出的特快专递详情单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蔡某某于2008年5月21日在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处购买到了本案侵权图书,并于次日发函告知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证据5-1:2001年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有关郑百文重组情况的报道。

证据5-2:2003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刊登三有关郑百文恢复上市情况的报道。

证据5-3:2003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有关郑百文更名为三联商社的报道。

证据5-4:2001年1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有关国家取消PT制度情况的报道。

该组证据证明2001年原告在创作《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图书时介绍了郑百文和PT制度的一些情况,但2008年1月1日《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出版时,郑百文早已不存在,中国也已经取消了PT制度,但该书将原告图书中的这些内容照抄不误,说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没有履行最基本的审查义务。

证据6-1:2008年1月25日的《中国图书商报》报道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在2007年销售了9395册《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

证据6-2:湖南省印刷协会出具的《关于现行印刷工价的说明》。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的违法所得为33.74万元。

证据7: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的一张销售发票,证明原告起诉之后,二被告在诉讼期间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发行和销售侵权图书。

证据8:原告到北京出差的差旅费2692元,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含的士费)498元,本案诉讼所请律师的代理费5000元,共计8190元,证明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为8190元。

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为支持其书面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2007年12月1日中经社图书审读意见表,证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时已经履行了出版流程,对该书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审查义务。

证据2: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08年6月2日发出的《关于停发》的通知》,证明其已于2008年6月2日停发《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并要求各级新华书店及各相关发行单位将未售出的立即退回。

证据3:《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侵权《防不胜防的股市陷井》的具体情况,证明《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的上篇只抄袭《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6930字的内容,其余有4356字的相同内容属合理借鉴,还有两处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图书等出版物的资格。

证据2: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08年9月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为正规出版物。

证据3: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具的发书清单,证明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所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有合法来源。

证据4: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收货单,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有合法来源。

证据五: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于二○○八年八月十日给其下属各市州(县)公司发出的退货通知,证明其已经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图书《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

由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本院组织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双方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对原告蔡某某提交的证据,湖南省新华书店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至证据4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但湖南省印刷协会不能证明是确切的工价,其也不清楚具体的工价,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实际没有出版发行那么多的侵权书籍。对证据7无异议,但其收到诉讼材料是在8月6、7日,从8月10开始已向连锁店发出声明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各连锁店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把侵权书籍下柜。对证据8,其只对有依据的合理开支费用无异议。

对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提交的证据,原告蔡某某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1、按照被告提交的审核意见表,总编辑意见栏是空白的,属没有履行应尽的审查程序。2、该份意见表产生时间在2007年12月1日,我们对该时间表示怀疑,结合原告证据6来看,时间上是相矛盾的。3、对于意见表的内容,审核意见也没有注明总编辑、副编辑、责编如何进行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发出时间是2008年6月2日与被告二湖南省新华书店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对被告证据3中所谓借鉴部分的1、2、3、4、5、6、7共计4356字全部是全文照抄原告的内容,主要内容就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原告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

对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提交的证据,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表示均没有异议。

对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提交的证据,原告蔡某某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该份证据产生时间是2008年9月2日,是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补的证据,正好证明二被告之间在事先没有履行合法出版物的进货手续。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1、2007年12月4日的发货单说明《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的实际印刷时间是在该书版权载明的印制时间之前。2、2008年6月27日的发货单,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X年6月2日发出的停止销售的通知自相矛盾,证明二被告有继续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该证据是湖南省新华书店集团图书音像发行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是关联公司,是属于被告的下属公司出具的,因此不能采信。2、从该份证据的落款看湖南省新华书店集团图书音像发行公司与湖南省新华书店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从侧面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发出停售通知。3、退货时间是2008年8月10日,是在起诉之后,更进一步证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X年6月2日没有下达停售通知。4、该份证据停售时间与原告于8月13日在湖南图书城够营盘路分店所购买的图书自相矛盾。5、退货数量存在差错,说明还有侵权图书未收回。6、退货证明以及附件没有结合其他销售单位的退货证明、凭证或者书籍返还的情况,且该份证据被告可以自行制作,因此不能证明已履行了实际的停止侵权的义务。

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蔡某某提交的证据:第X组证据证明原告系作家,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可采纳为本案的证据。第2、3、4、5、6、X组证据真实、合法,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故应认定为本案证据。第X组证据系原告蔡某某维权所支出的费用,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合理开支。

关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提交的证据:证据1的不能证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对其出版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的内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采纳。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问题,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如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出具的2008年6月27日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库房发货单,即证明在其发出通过之后,其仍在发货,因此不能证明其确已发出该份通知并已执行,故不能采纳。证据3系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单方面的说明,属于答辩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被告湖南省新化书店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且均与本案有关联性,均应予认定。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告蔡某某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于2001年1月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该书版权页注明字数为305千字,定价24元。《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由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08年1月出版,该书版权页注明字数为300千字,定价38元,印数为8000册。经比对核实,《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2关联交易中的‘猫腻’”P7第3段至P8第4段共计1048字,其中有1005字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第一章中第三节“关联交易:其中‘猫腻’谁人识”P30至P31第2段的内容完全相同。《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4披着华丽外衣的虚假业绩”P14第1、2、3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第二章“鲜花掩盖的业绩陷阱”P50第1、2段和P52第2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365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5亏损股:烫手的山芋”P17至P18第2段的全部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第二章中“烫手的山芋”P52第1段至P53第1段、P53第4段至P54第2段的内容相同,字数计1024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6ST股:蹚不得的浑水”P20至P21第4段的全部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中第二章“ST股:蹚不得的浑水”P59第1、2、3段,P60第3段至P61第4段的内容全部相同,字数计1140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7PT股:不要拼死吃河豚”P23第3段至P24第1段、P25第4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二章“PT股:不要拼死吃河豚”P63第3段至P64第1段的内容以及P68第3段至P69第1段的部分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723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8被包装出来的利润”P26至P27第2段的全部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二章中“利润包装手法多”P72第3段至P73第2段第一句及P74第2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863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09配股中的风险”P29第2段至P31第3段的全部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二章“配股中的风险”P79第2段至P82第1段的内容相同,字数计1922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1庄家玩出来的骗局”P35第1、2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三章“自投罗网的庄家陷阱”P101第1、2、3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248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2小道消息是非多”P39第3段至P40第2段、P41第3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第四章“小道消息是非多”P158第2段第2行至P159第1段倒数第3行倒数第3个字、P160第3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1159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3技术陷阱,请君入瓮”P42至P43第2段的全部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第五章“请君入瓮的技术陷阱”P188第1段、P190第3段顺数第10个字至P191第1段、P192第2段至P193第1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1098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4重组黑幕,迷雾蒙蒙”P44第1、2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六章“黑幕重重的重组陷阱”P223第1段至第2段顺数第5行顺数第10个字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232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5无良股评,暗藏玄机”P48至P49第3段、P50第3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七章“有意无意的股评陷阱”P267第1、2段的内容,P274第3段至P275第1段顺数第2行倒数第8个字的内容以及P304第3段顺数第9个字至P305第1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1574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中“16泡沫炒作,乱人耳目”P51第3、4段的内容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第八章“泡沫翻腾的炒作陷阱”P306第1、2段的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计393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共有60处x字与《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的内容相同。

2008年5月21日,原告蔡某某在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购得《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并发函告知被告企业管理出版社侵权事宜。2008年8月10日,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发出退货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图书《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并尽快退回。但2008年8月13日原告蔡某某在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下属的湖南图书城营盘路分店又购得侵权图书《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

原告蔡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差旅费、查询费、文件打印费共计3190元,此外,还支付了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另查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在2008年1月25日的《中国图书商报》第8版上称其2007年12月已发行《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9395册。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书相同部分中,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对原告蔡某某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部分案例的“引用”是否属于合理引用

原告蔡某某认为《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抄袭了原告作品,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则认为《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与原告蔡某某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相同部分中有关案例的引用属于合理借鉴,不能认定为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中对活力28、宁波华通、吉林纸业、ST郑百文、琼民源、神马实业、恒泰芒果等股票的分析,是原告对股市的分析与理解,并不是照抄他人作品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合理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且在引用时还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而《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将上述内容全部照抄,使其构成该书的主要内容,且没有注明出处,显然不属于合理引用的范围。况且,根据著作权侵权“接触加相似”的判断标准,公开出版的作品可推定被告的接触,被告提出“合理借鉴”的抗辩主张,更可印证被告对原告作品的接触。因此,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因与原告蔡某某所著《防不胜防的股市陷阱》一书的部分内容相同,且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构成对其作品的抄袭,侵犯了原告蔡某某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出版者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作为出版者,仅对被控侵权图书进行了审读、核校及内部审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提供了其所销售的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在收到侵权警告后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停止销售侵权作品,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所出版的侵权图书《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虽然该书版权页上注明是2008年1月出版,印数只有8000册,但其自称在此之前的2007年12月,就已销售了9395册侵权图书,因被告中国经济管理出版社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认定,原告蔡某某也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图书的侵权情节、被告企业管理出版社的过错及其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蔡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查询费、交通费以及律师代理费共计8190元,均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系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提出其与《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的作者李文勇约定,如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作者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蔡某某未起诉侵犯其著作人身权的侵权图书的作者,仅起诉了侵权图书的出版者、发行者。故原告蔡某某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的出版发行;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被股市套牢的90个风险》一书;

二、被告中国经济管理出版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八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企业管理出版社承担3100元,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承担200元,原告蔡某某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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