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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超良,湖南天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焱,湖南天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台商投资区望城县望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反诉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诉有密切联系,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刘党生,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超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24日,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反诉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长沙贝特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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