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盛某某诉时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盛某某,女,现年46岁。

被告时某某,男,现年43岁。

被告蒋某某,男,现年50岁。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时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7月2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告盛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某某、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某诉称,原告经营建筑木材生意,二被告是个体建筑户,多次购买原告销售的木材。2008年11月16日二被告赊购原告木材价款x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其承包工程亏损,无钱给付为由推托,至今未予偿还,诉求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

二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11月16日二被告签名、书写的赊购原告木材数量及价款条,合计x元。2、证人黄XX出庭证言,证明其丈夫时某某与原告蒋某某共同搞建筑,赊购了原告盛某某的木材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因工程亏损,未有给付原告所赊木材款。

二被告未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确认原告盛某某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举证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二被告合伙承包工程期间,于2008年11月16日赊购原告盛某某经营销售的木材,欠款x元。二被告当时某原告写下了所购木材种类、数量、价格,二被告并在所写字据上签署了姓名。至今未向原告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所诉二被告欠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二被告所写的字据为凭,足以确认。对原告盛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某某、蒋某某偿还所欠原告木材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良鹏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左红梅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岳晓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