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地质局407地质队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易建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常某(系张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旭,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1日20时30分许,张某无证驾驶自己所有的、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县杨梓冲收费站叉口左转弯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湘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通事故。张某伤后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3医院住院治疗至2006年11月1日,2007年7月17日张某再次入住该院治疗至2007年8月3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计181天。用去医疗费x.1元。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周某某驾车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06年12月18日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长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评定,并于2007年9月15日出具了长县公法检(2007)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之规定评定为五级伤残”。长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在评定过程中于2006年12月21日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对张某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及脑外伤所致癫痫”。因长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未对张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护理等事项进行鉴定,2008年3月23日经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情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08年4月14日出具了长兴湘[2008]临鉴字第x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1、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广泛性脑挫裂伤;3、右侧颞顶脑内血肿;4、脑疝形成;5、右颞骨、左顶枕骨多发性骨折;6、颅底骨折;7、头皮血肿;8、双肺挫伤。经右侧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及颅骨修补手术后,遗留脑挫伤所致精神障碍及脑外伤所致癫痫,以上损伤构成五级伤残。病人所留后遗症需要药物治疗和定期复查,费用约需x元。休息治疗期限为12个月。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情形,长时期需要一人护理”。在举证期限内周某某对张某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经长沙县人民法院指定并于2008年12月12日依法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再次进行了法医临床鉴定,2008年12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08]法临鉴字第X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重度颅脑外伤: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评定为肆级伤残,需一人长期护理,后期治疗费参照‘分析说明(三)’”。该鉴定意见书四、分析说明(三)关于后期治疗载明:“l、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癫痫专科专家会诊,结合被鉴定人目前情况,认为过去治疗以卡马西平0.1克,一日三次仍不能控制发作,可考虑增加剂量为0.2克,一日三次,或更换添加药物,如奥卡西平或丙戍酸钠缓释片,治疗为完全控制3年以上。估算每月药费为350元,另定期复查肝脏功能、血常某、脑电图监控检查等,估计每年约2000元左右;2、此次复查头部CT示脑室系统较受伤时有明显扩大,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创伤脑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交通性脑积水,建议行脑室腹腔分流术,该项治疗费用估计为x元左右;3、被鉴定人已鉴定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专科专家会诊,建议进行护脑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费用为每月450元左右,需长期服药治疗,时间可能需10-15年左右”。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共支付张某x元,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共识,张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张淑姣于X年X月X日出生,于2008年6月5日去世,其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张利辉,现年57岁,二女儿张利强,现年54岁,以及本案张某。2、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向张某支付了x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周某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x元(不包括周某某已给付张某的x元),此款限周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个月内即2009年10月10日前付清。如周某某未在2009年10月10日前付清x元给张某,则按一审法院的判决执行。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6279元,二审受理费627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139.5元,共计9418.5元,由周某某负担6279元,张某负担3139.5元。

三、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