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朗振海,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部经理。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在被告处为其雇佣的司机鲁振波(已故)投保了两份“四季无忧”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x元,两份合计x元。《保险单》上未注明受益人姓名及被保险人职业及类别。2009年2月18日,鲁振波立委托书一份,载明该两份保险的受益人为陈某。鲁振波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原告赔偿其家属人民币x.45元。本院受理此案后,鲁振波家属孙秀云、鲁春祥、鲁井礼、鲁井龙、李玉兰于2009年8月14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后因其与原告达成协议,于2009年8月24日撤回参加诉讼申请。以上事实有两份《“四季无忧”保险单》、赔偿《协议书》及《收据》、鲁振波指定保险受益人的《委托书》、证人徐××、孙××及于××的证人证言、2009年8月22日鲁振波家属孙秀云、鲁春祥、鲁井礼、鲁井龙、李玉兰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为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保险金x元。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剩余1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洪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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