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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搬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碚法民初字第2413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3。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搬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2-X号的房屋原来属于原告的父母(罗某益和宋天贵)所有,罗某益已于1999年2月去世,其三儿子罗某生一家一直在此居住。2006年8月罗某生因病去世,罗某生之妻唐某某与其子罗某继续居住在此处。2008年宋天贵因该房屋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宋天贵所有,由其补偿给三个儿子房屋折价款各x元,该判决已生效执行。2008年8月宋天贵生病搬到原告家中居住至今,因治疗需要用钱便将房屋卖给了原告,原告给付了所有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原告找到了被告唐某某要求其搬出,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6月29日重庆市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黄桷老街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相关资料》,并制定了提前搬出奖励措施,因被告拒不搬出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搬迁奖励。现要求被告立即搬出该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宋天贵与罗某益夫妇婚后共生育罗某明、罗某某、罗某生三子。罗某益和宋天贵共同拥有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2-X号的房屋,罗某益于1999年2月去世,其三儿子罗某生一家一直在此居住。2006年8月罗某生因病去世,罗某生之妻唐某某与其子罗某继续居住在此处。2008年宋天贵因该房屋继承纠纷起诉至本院,本院(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该房屋归宋天贵所有,由其补偿给罗某明、罗某某、罗某生房屋折价款各x元,该判决已生效执行。2009年6月15日,宋天贵将该房屋过户给二儿子罗某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因该房屋即将被拆迁,2009年5月,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唐某某迁出该房屋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重庆市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程序和相关部门许可于2009年6月29日发出《黄桷老街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相关资料》,原告所有的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2-X号房屋在拆迁房屋之列。

上述事实,有(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生效判决书、房屋产权证、《黄桷老街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相关资料》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罗某某系北碚区X路X号2-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虽唐某某曾长期居住该房屋,但该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唐某某也必须另迁住处,故本院对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唐某某迁出该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北碚区X路X号2-X号房屋。

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庆胜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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