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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星,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家硕。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辱骂原告,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某没有答辩。

原告赵某及被告张某某均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张家硕,现在一岁,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原被告现在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同居时陪送有三组合条几、老板椅(两大一小)、麻将桌、衣架、菜橱、木柜各一件,高低七组合一套、大椅子四个,小椅子三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但因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且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考虑,孩子应归男方抚养。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女方陪嫁的嫁妆现在仍在男方家的应归女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的嫁妆三组合条几、老板椅(两大一小)、麻将桌、衣架、菜橱、柜各一件,高低七组合一套、大椅子四个,小椅子三个归原告赵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陈宗华

人民陪审员蔡振华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谢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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