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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张某某、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百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之夫早逝,原告及婆母和两个女儿的自留地均由两被告耕种,收入也被被告据有,我无奈只好随女儿生活。2008年春,原被告家中土地被征用十亩,获得土地补偿款x元,全家共计六口人,人均应得x.33元。被告将款领走后拒不给付我应得部分。另外原告的承包田一亩、自留地一亩及原告及丈夫共建的房屋六间均被被告占有,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x.33元,及承包地、自留地两亩,并依法分割房产。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x元。

二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且只我一个儿子,父亲过世后,母亲的起居由我照顾,因母亲年事已高,我依法保管母亲的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妥。如原告执意要此款项,我愿意按上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支出3044元逐年支付至老人百年为止,并不仅限于原告所诉x元。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果园乡X村委证明及果园司法所证明各一份。

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胡某某对原告冯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婆媳关系,原告冯某丈夫早逝,原告承包的土地由被告耕种。2008年,原、被告家土地被征用,得土地补偿款x元由被告张某某领走,后二被告以母亲年事已高保管不便为由,未付原告冯某应得的x.33元,双方经人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x元。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原告按习俗将土地使用、收益权由二被告行使,并不排除原告取得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二被告对原告的变更后的诉求予以认可,仅就支付办法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应于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挺毅

代审判员张建光

代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张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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