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X街港景园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杜一媚,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冀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X街X号豪威大厦A-1601。
法定代表人:申延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X号国际金融大厦21E2座。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徐某甲与大连嘉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冀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元,由上诉人徐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夏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红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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