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长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长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XX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件事实:被上诉人郝某某将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房改房、建筑面积54平方米)给赵XX及前妻共同居住,后赵XX与被上诉人协商,赵XX将此房买下,2002年1月3日被上诉人郝某某在未征得妻子,即原审第三人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与赵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郝某某)自愿将幸福路X号院X号楼附X号房屋出售给乙方(赵XX),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3平方米,实用面积36平方米。2、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人民币5万元。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时先付现金3万元,房屋过户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按甲方书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悔约,应付给对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4、甲方在收到首付款之后3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5、双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持本房屋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出。合同签订后,赵XX于2004年10月9日向被上诉人支付买房款5万元。被上诉人郝某某将该房屋产权证交予赵XX。因故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8年1月赵XX要求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原审第三人发现丈夫即被上诉人郝某某已将房屋卖给赵XX,提出反对意见,致使房屋过户未果。赵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责令被上诉人郝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第三人罗某某以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郝某某和自己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被上诉人郝某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做出处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判令赵XX与郝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罗某某、郝某某于2009年10月18日之前返还赵XX购房款x元,并赔偿赵XX房屋装修损失x元,共计x元整。

二、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于2009年10月18日之前由赵XX返还罗某某、郝某某。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XX承担100元,罗某某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共计75元,由上诉人赵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冯光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