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532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伟荣,双峰县梓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元国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陈军担任记录,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前。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加之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已是多次起诉,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向某辩称:原、被告的矛盾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造成的,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某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证实两人于2000年7月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2、开庭传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3、离婚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已就离婚及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只是被告后来反悔了。

4、照片若干张,证明原告曾被被告致伤。

5、原告代理人调查刘文清、朱谷林、朱小平的笔录各一份,拟证明: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被告;②原、被告婚生小孩在诉前一直由原告负责抚养;③被告在家时间很少,不珍惜夫妻感情。

6、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份,拟证明周某某现在居住的房屋归其父母所有。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内容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证据4无法证明原告所受的伤就是被告致伤;对证据5中婚生小孩大部分时间在原告家生活及向某大部分时间在广州无异议,其余部分仅是证人的主观臆断,不是客观事实;证据6虽土地使用权证是周某阳的名字,但房子是原、被告婚后所建。

对原告所举上列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证据2因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3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被告称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仅能证明原告曾受过伤,不能证实该伤系被告所致,该证据证明主张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中被告认可部分予以采信,其余部分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予采信;证据6系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予以采信。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某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7.被告委托代理人于2008年9月28日调查原告母亲成建平的笔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良好;原、被告婚后购买了一台中巴车;

8.被告委托代理人于2008年9月28日对原告父亲周某阳所作的笔录一份,拟证明事实同上。

9.被告委托代理人调查朱小平的笔录一份,拟证明:①原、被告为人均好;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由于双方误会;③周某某在一中巴车中占有股份;④原、被告所在家庭在栗山镇X村的一套楼房是婚后所建。

10.被告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5月30日调查周某阳的笔录一份,拟证明:①原、被告婚姻及小孩生育情况;②原、被告婚姻裂痕是由误会引起的;③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已反悔;④原、被告所在家庭的收入情况。

11.被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前的笔录一份,拟证明周某前想要改姓,并随被告生活。

对被告所举上列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7至证据10形式上予以认可,内容上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1不予认可。

对被告所举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证据7、证据8、证据10两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证据10中证人称其在一辆8路车上入了5万元的股份与证据8中证人称其女儿占中巴车股份的四分之一(出资8.5万元)相互矛盾,经本院向某人复核,两证人认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向某调查时,调查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两证人均没有说过周某某在一营运中巴车上占有股份及婚后建的房子属家庭共同财产,结合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收据,对被告提供的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证据11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除原告自认部分外,其余部分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9年农历12月26日被告向某在虞唐做生意时,经房东介绍与原告周某某相识,同年年底原、被告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7月25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编号为湘民婚字第x号,2001年3月16日依俗在本市X镇X村被告向某家举行婚礼,两天之后回原告娘家做了回门酒。2001年农历10月初一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前,至2008年9月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该小孩尚在原告娘家生活,现已由被告家人接到金丰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大多生活在栗山洪芙原告家,但也经常到虞唐金丰被告家居住,2000年至2002年,原、被告先后一起到广州、双峰、湘潭打工。2002至2004年双方在湘乡市X镇开了家五金店,在此期间为商店经营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被告殴打了原告。之后原、被告又到广州打工,期间原告怀孕第二胎,但不久即流产,尔后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外遇,再次与被告发生争吵。自2007年6月起,原告回家居住,被告仍在广州打工,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和好,被告承诺在2008年年底前从广州辞职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至今未辞职。2009年1月24日(即除夕前一天),原、被告就离婚事宜共同协商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小孩周某前由被告向某抚养,原告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1800元给被告,欠被告母亲的3750元,由原告在双方正式签字离婚之日时还清,两人共同存款中被告应分得的8500元由原告存入周某前的账上。不久被告即反悔,不同意离婚。2009年3月、5月原告去找被告协商离婚和讨要小孩生活费,双方又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原告遂于2009年5月19日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2台,二手冰柜一台。另有x元存款,共同债务有欠被告母亲7500元。原告父母原有一栋房屋在原、被告婚前因国家修“三峡线”(超高压电线)时被征收,获补偿安置款9.1万元,2003年原告父母用该款建了一栋三弄两层的楼房;2008年原告父亲周某阳投资x元取得一车牌号码为x营运中巴车1/4的股权,该房产与中巴车股权原、被告均未出资。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初感情尚可,但因两人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相互扭打,夫妻矛盾逐渐加深,自2007年6月至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逾两年。2008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但之后被告未履行其在调解协议上的承诺,2009年1月24日原、被告又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因被告反悔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被告主张原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建有一栋红砖结构楼房、周某某在一辆营运中巴车中占有1/4的股份及原、被告婚后有存款x多元,对上述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本院认为,原告父母一栋红砖结构楼房,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后建起,但该房产的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建“三峡线”(超高压电网)征收原告父母老房获得的补偿安置款9.1万元,原、被告并没有出资,该房产依法属于原告父母所有。有关中巴车的“转让协议”、出资收据上的落款均为原告父亲周某阳,原、被告未曾有愿意出资的意思表示,周某阳也未曾有要求原、被告出资的意思表示,故周某阳在该中巴车上所占的股份依法属于周某阳夫妇的财产。另原告父母容许原、被告居住在其住所内,是单方面无偿资助原、被告的行为,被告藉此将原告父母财产混同为家庭共同财产,并要求进行分家析产,于法无据、于情不合,故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双方的婚后主要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确认和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共有的存款x元,应予均分。原、被告的其他共同财产按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即现存放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存放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被告母亲75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750元。

关于婚生小孩周某前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由向某负责抚养,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故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

二、原告周某某将共同存款中被告应分得的x元给付被告,欠被告母亲7500元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分担3750元。存放在原告处的一台二手冰柜归原告所有,存放在被告处的两台洗衣机归被告所有。

三、婚生小孩周某前由被告向某负责抚养,原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整,原告依法享有探望权。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元国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