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诉顾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在上海某某公司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冯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失睦。故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冯某某随原告冯某某共同生活,冯某某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额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得婚前财产组合式家具1套(扁床1张、床头柜2张、梳妆台1张、电视柜1张、衣橱1张、五门橱1张)、42寸创维彩电1台、TCL立式空调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棉被12条、羊毛毯2条、枕头6对、牛皮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1对、万利达影碟机1台、美的微波炉1台、海尔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财产在原告处)、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现在被告处);共同财产原告得钻石戒指1枚(现在被告处)、黄某项链1根,被告得铂金手镯1枚、铂金项链1根;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