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邮政局,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略)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邮政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市邮政局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08)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989年1月,邹某某进入双峰县邮政局下属的甘棠支局担任投递员。在工作期间,邹某某与双峰县邮政局断续签订了五期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006年6月30日,邹某某与双峰县邮政局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终止2004年11月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同一天,邹某某与双峰县邮政局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邹某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满后,邹某某继续在双峰县邮政局工作。2008年元月16日,双峰县邮政局向邹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因与双峰县邮政局就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发生争议,邹某某向双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8年9月15日,该会作出裁决,由双峰县邮政局支付邹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邹某某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邹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邹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和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
二、被上诉人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韧
审判员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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