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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娄底市锡矿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涟源市X镇X村民,住(略)(涟源市茶厂院内)。

委托代理人李某义,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奇峰,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住所地冷水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段某某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7)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1日,段某某在上班期间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往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腹腔脏器破裂(疑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趾骨骨折。当日,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对段某某进行了腹部彩超检查,结果显示肝、胰、双肾区未探及明显异常(双肾内未探及明显血肿声像)。根据当时段某某的伤情及诊疗情况,在征得段某某工作单位领导及其亲属同意后,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在2001年5月12日为段某某进行了剖腹探查术,手术中见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段某某在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3天后出院。2006年7月6日,段某某因身体不适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做CT检查,结论是“左肾缺如,原因待查”。2007年1月24日,段某某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对双肾做彩超检查,结论是“左肾床区反复扫查未探及肾脏声像”,段某某支付彩超检查费109元。2007年1月29日,段某某在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做彩超检查,诊断结论是“左肾区未探及明显肾脏声像,考虑左肾缺如”,段某某支付彩超检查费109元。之后,段某某以左肾在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住院时被误切为由找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索赔,双方意见有分歧,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对段某某的左肾是否缺失及缺失原因申请鉴定。2007年12月3日,段某某在湘雅二医院做腹部CT薄扫加三维,影像显示左肾体积明显变小,实质明显变薄,肾动脉开口处成“脐状”显影,其以远段某见造影剂充盈,考虑发育不良或萎缩可能。2008年2月25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段某某左肾萎缩可能系肾血管病变所引起,与外伤或手术有关”。段某某及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对此鉴定结论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支付鉴定费及实际费用共7338元。2008年3月29日,段某某委托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左肾萎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是“段某某左肾萎缩之损伤已构成六级伤残”。段某某支付鉴定费7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一次性支付段某某赔偿金x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3200元由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负担;

三、上述费用付清后,段某某、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不得再就本案提出其他任何异议。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韧

审判员李某贵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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