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公告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08年10月15日,李某甲向其借款x元,期限为1年,李某乙系本次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而期满后未还款。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x元及2009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据1份,证明李某甲向其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乙为担保人。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15日,李某甲向董某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出具欠据,载明:今借董某现金伍拾贰万元整。借款人李某甲担保人李某乙〈期限壹年〉2008年10月15日。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李某甲向董某借款x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李某乙作为担保人,有其在借据上签字为证,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董某要求李某甲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李某乙作为担保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认定李某乙对李某甲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董某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某x元,李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9000元(系缓交),减半收取4500元,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田家恺

代理审判员苗丹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