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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辰溪县板桥乡杉木溪联矿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辰溪县X乡杉木溪联矿,地址:辰溪县X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5。

负责人王某某,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0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辰溪县X乡杉木溪联矿,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31日前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由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陈实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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