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街X号。
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义,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住所地:娄底市X街X号。
代表人李某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新化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象松,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与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六月一日作出(2008)娄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娄底石油分公司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所建设完成的西河加油站已于2004年11月20日移交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应支付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工程价款x.12元,扣除娄底石油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娄底第一建筑公司留守处的工程价款x元,已代付的兑现款8万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还应支付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工程款x.12元。
三、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石油分公司支付娄底市第一建筑公司留守处利息损失x.6元。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合计x元,由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负担1000元,娄底石油分公司负担x元。本案二审诉讼费x元,由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娄底石油分公司各承担8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旺山
审判员刘凯珊
代理审判员周嫱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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