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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雁峰区退休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刘某某与原审被告田某某欠款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7)珠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田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从未与刘某某合伙经营消防器材生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再审申请人常住地在广州,珠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3、再审申请人未收到开庭传票,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7)珠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予以立案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7)珠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某于2006年11月25日出具了一张“今欠到刘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的欠条,对于这张欠条的真实性,田某某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系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出具的,原审法院判决田某某偿还刘某某欠款x元正确。再审申请人田某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借款履行地在衡阳市珠晖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某认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已按照田某某留下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田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田某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乐喜莲

审判员蔡某升

审判员张武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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