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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石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女,34岁。

委托代理人康××,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男,33岁。

原告马××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方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谭奇开、谢兴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1日在下路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并生育长女冯××,次女冯××。被告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对原告及子女不尽责任,并且与其她人有暧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7年12月27日,被告与他人一同外出,不知去向。自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无任何联系,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将二子女分别判归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1日在下路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并生育长女冯××,现年12岁,次女冯××,现年3岁,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对原告及子女不尽责任,于2007年12月27日外出,至今不知去向。原告一人抚养着两个孩子,生活特别困难,经原告到处打听被告的下落,杳无音信。原告于2008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三亲六戚劝说下撤诉。原告再次于2008年10月7日起诉来法院,请求离婚,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下落无果。另外,在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不忠于夫妻感情,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夫妻分居长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自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不知被告下落,原、被告未能和好。依据认定夫妻感情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清楚,其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原告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与被告冯××离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须同时出示本院出具的离婚生效通知书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刘方军

人民陪审员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谢兴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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