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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199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8月12日因收购赃物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本案于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于2010年9月6日18时40分许,在本市X路XXXX号XX网吧内,窃得被害人许XX置于网吧吧台上的红色诺基亚X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87元),后即至大统路XXX号手机店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同年9月7日被告人罗X被被害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证人周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罗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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