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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女,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男,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杀破狼》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网络电视”上向公众提供该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前赔偿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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