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正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正阳县X乡X村殷寨用20元钱收了一堆破烂(化肥袋),因破烂湿没有装车,在地上凉晒,又到另一家收破烂,这时徐某喜也到这个庄收破烂,听说那一堆破烂是20元钱,要用30元钱卖下并领着货主去找徐某某,因话不投机,徐某喜骂徐某某,并打了徐某某一个耳光,徐某某打了徐某喜几拳,徐某喜拿着瓦片砸徐某某,徐某某向村北方向跑去,徐某喜在后面追,追上后用砖头将徐某某的头砸烂了,徐某某把徐某喜推倒地上用手掐徐某喜的脖子,被群众拉开,后徐某喜给徐某某20元钱让徐某某去包扎头,晚上徐某喜的肚子痛就去住院,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徐某某与徐某喜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一次性赔偿徐某喜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整,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被告人提供一份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告人有乙肝。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孙满、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法医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收破烂与他人发生纠纷,用拳头将他人打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全国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