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路某甲诉被告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路某甲,男,生于1947年1月26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路某乙,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汉族,农民。

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甲诉称,我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2009年农历3月,我身患重病,花费近3000元,别的儿子都拿,只有被告路某乙不拿。由于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特诉请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分担药费8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原告的门诊病历和处方。

被告路某乙口头辩称,因我没钱,故不同意出钱。由于我们是兄妹四人,我想让原告轮着吃。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写给被告岳父刘长德的信。

根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路某甲与其妻周付莲婚后生育三子一女,长子路某东、被告路某乙,三子路某勇,女儿路某红,均已成家。1988年原告与其妻离婚。2009年农历3月原告身患高血压及脑梗塞,欠药费2798.4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和分担药费。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系父子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又无劳动能力,被告应履行赡养的义务,考虑到原告有子女四人,被告可每月负担生活费1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用2798.4元,由被告分担699.6元。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路某甲生活费1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从本判决生效后每一个月的前十天付清下六个月的生活费,依此类推。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医疗费699.6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呈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璇

审判员王志钦

审判员赵平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立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