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杜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群礼,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李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群礼、许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8月,杜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协商合伙承包义马市五一宾馆,同年12月散伙,合伙及散伙均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清算。李某某在合伙人协商承包五一宾馆时曾将x元交给杜某某作为出资款。2007年6月12日,李某某向杜某某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杜某某现金x元,用于购买案外人李某治位于香山南街的门面房,因该房售价x元,李某某又向李某治支付了x元。

原审认为,李某某向杜某某出具收到条用来购买案外人李某治的门面房,杜某某、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行为后果,杜某某、李某某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辩称认为收到杜某某5万元是杜某某给他的合伙分成,是杜某某让其向李某治讨要欠款,后因李某治无钱支付,便用门面房抵帐。但鉴于收到条载明李某某收到的是杜某某个人而非合伙人的现金,杜某某在收到条上注明卖房子必须由杜某某到场,否则不能进行买卖。另结合本案中就五一宾馆承包经营的合伙人难以确定,散伙时未进行清算,合伙人的投资、盈亏数额亦不能确定等因素,在李某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收到杜某某的5万元是杜某某给他的合伙分成的情况下,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某应偿还杜某某x元,杜某某在本案中主张应扣除李某某所付的x元出资款,清偿x元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李某某所述的“欠条换欠条”被改为“欠条换收条”,只是对杜某某、李某某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并不影响收到条本身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李某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能予以支持。关于合伙期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杜某某人民币x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某某承担。

李某某上诉称:2006年8月,其与杜某某、周寿书共同投资承包“五一宾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合伙无法继续经营,只好对合伙财产进行转让,其他合伙人的出资均已得到退还。本案无疑是由于合伙纠纷引起,应按合伙纠纷的处理原则,清算合伙期间的帐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杜某某辩称:其与李某某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有欠条为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李某某、杜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李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为证,现杜某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李某某要求杜某某清偿其出资款x元,杜某某予以认可,该款应从x元款项中予以扣除。李某某上诉称其与杜某某、周寿书合伙投资承包“五一宾馆”,该x元款项的纠纷是由于合伙关系引起,故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进行清算,而合伙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李某某可另行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