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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职务:局长。

住所地:滑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国线集团(聊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滑县民政局依据滑县人民检察院滑检建(2009)X号检察建议书,代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国线集团(聊城)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x号客车沿郑吴公路自南向北行至滑县X镇南约二公里处,撞住一横穿马路男子,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县民政局诉称: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共计x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及新国线集团(聊城)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系城镇居民的情况下,应按农村居民予以赔偿,待死者家属出现后,有证据证明死者系城镇居民或有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时,受害人家属可以另行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x号客车沿郑吴公路自南向北行至滑县X镇南约二公里处,与一横穿马路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死亡男子约40岁,经在2009年5月21日《安阳日报》刊登认尸启事,但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在提取无名男尸的相关证据后,将尸体火化处理,交通肇事的车辆(车牌号鲁x)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X、何XX、张XX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孙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及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有滑县人民检察院滑检建(2009)X号检察建议书,滑县民政局对滑县人民检察院的公函及法院调取的证据2009年8月21日安阳日报所刊登的认尸启事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县民政局要求按受害人为城镇居民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新国线集团(聊城)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在无证据证明无名男尸为城镇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应按农村居民进行赔偿,其他损失可待无名男尸近亲属出现后以原告人身份另行起诉,根据立法精神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上述附带民事被告人依据交强险赔付标准已按农村居民应赔偿的数额将赔偿款交付我院代管,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作出赔偿。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新国线集团(聊城)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县民政局代无名男尸请求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共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其他损失的赔偿可待无名男尸近亲属出现确定后以原告人身份另行起诉)。

三、赔偿款由滑县民政局代为保管,待无名男尸近亲属出现后转交或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转交给其管理机构。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选让

审判员睢明合

审判员王某玲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x;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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