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荆某与被告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克珍,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荆某与被告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委托代理人熊克珍、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21日,被告因急需现金做生意,向原告借款现金贰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壹仟元(月息5%),并经张某某和刘某某连带担保。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本金及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给付借款贰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是担保人,是见证人。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是担保人,是见证人,我作为中间人介绍被告郭某某和原告荆某认识。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21日,被告郭某某做生意急需用钱,经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介绍认识原告荆某,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荆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金额为两万元,利息为月息5%。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此后,被告郭某某一直未向原告荆某归还借款,经原告荆某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荆某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从原告荆某处借走现金x元后一直未予归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归还借款之责任。被告张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捺印,被告刘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与原告荆某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借条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与原告荆某之间的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郭某某借款的清偿负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原告在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此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过高,违反了我国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被告郭某某追偿,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辩称的自己只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荆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各自承担的份额向被告郭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汪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