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辉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接受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称因做生意急用款,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后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x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其现在没钱支付,但借款时借走现金是9000元,还支付利息3000元。要求返还抵押车辆。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综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为: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借原告现金1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手续,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将车牌号为豫x黑色红旗轿车抵押在原告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付。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持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借款时借走现金为9000元及其借款后支付原告3000元利息的辩解理由,因原告予以否认,且其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车辆这一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且被告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被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现金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瑛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季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